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在探測到裝置設施管道等可燃、有毒氣體泄漏時,將泄漏信息傳遞至控制中心,并以聲/光的方式提醒、告知現場人員,有關人員將及時做出必要的人工干預及保護性響應,以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1、未按要求設置報警裝置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有些企業沒有設置相應的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這將不能有效預防火災、爆炸和人員中毒事故的發生。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有的企業只是設置了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但未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這將不能預防中毒事故發生。有一家企業,在其反應器設備與管道連接大法蘭處發生過兩次可燃氣體泄漏、著火,但該企業仍未按《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第4.1.2條的要求,在法蘭處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2、報警裝置硬件設置上存在缺陷
有些企業雖然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設置了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但存在著不同類型的設置缺陷。
(1)未設置就地聲光報警;
(2)報警控制器未設置UPS電源,或者報警控制器UPS電源回路沒有供電;
(3)不符合防爆要求:有的是防爆區域的報警控制器為非防爆,有的是氣體檢測器與報警燈之間防爆接線盒防爆等級低于工程防爆要求;
(4)安裝高度或偏高或偏低,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第6.1條的要求;
(5)通訊、提醒功能存在問題:有的存在主線通訊故障,有的泄漏報警信號未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進行報警,還有的未在控制室設置可燃、有毒氣體閃爍報警燈;
(6)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與DCS控制系統使用同一組控制器;
(7)無儲存記憶功能;
(8)報警儀未進行固定。
3、氣體報警器報警值設置不正確
沒有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和《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標準要求設置報警值大小,至少設置兩級報警值。
4、報警裝置處于故障狀態
這方面主要問題是報警顯示值與實際不符,有的企業里個別檢測報警裝置存在零點漂移。
5、報警裝置未完全投用
有的屬于檢測報警控制裝置未投用,有的屬于報警遠傳未投用。
6、報警處置及記錄存在問題
這方面的主要表現是:
(1)處于報警狀態,無處置、無記錄;
(2)處于報警狀態,記錄卻填寫正常;
(3)有報警記錄,無原因分析和處置;
(4)報警多次,實際記錄偏少;
(5)有意不讓檢測報警裝置正常報警,將報警聲音隨手關閉。
7、其他問題
發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報警裝置布置沒有實現可視化;沒有按時檢定/校準檢測報警裝置;生產、技術人員對報警閾值及可允許濃度不了解,對報警后應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清楚;巡檢工判斷有毒氣體是否泄漏的首選措施居然是靠鼻子聞;操作人員去存在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可能的區域巡檢時,未隨身攜帶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身在現場的人員不能第一時間接到現場固定式可燃、有毒檢測報警裝置的預警;獨立于系統監管之外;報警發生時,不能實現全局立體互聯,成為信息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