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報警器組成。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要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可燃氣體報警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域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保護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設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時,尚應符合有關防爆要求。
探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頂部,探測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下部,探測氣體密度與空氣密度相當時,可燃氣體探測器可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中間部位或頂部。
可燃氣體探測器宜設置在可能產生可燃氣體部位附近。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半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的有關規定。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區域長度不宜大于60m。
當有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保護區域附近;當無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2019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釋放源處于封閉式廠房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式廠房內,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2m。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0.5m。
檢測比空氣中重的可燃氣體時,探測器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0m內。
檢測比空體略重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1.0m,檢測比空體略輕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1.0m。
結論:潔凈區被檢測的可燃氣體為酒精時,探測器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如下圖所示: